1、 父母双方的《居民户口簿》; 2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《出生医学证明副页》; 3、《收养登记证》及《收养登记证》(复印件)上加盖有本市市、区(县)民 政局收养 登记专用章(钢印); 4、其它所需证明材料:⑴⑵ 备注:随父报户口,须出具母亲属本市常住户口《户籍证明》。